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教學、科研儀器設備(以下簡稱“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教高〔2000〕9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0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購置性能、價格比最佳的儀器設備;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行,提高儀器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不斷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資效益;對所購儀器設備進行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章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三條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管用結合”的原則,實行校、院(部門)二級管理體制。學校由一名副校長分管全校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實驗室管理處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歸口管理部門,在分管校長的領導下,負責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各學院、部門由一位副院長(副處長)分管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各學院、部門應配備與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設備總保管。
第四條實驗室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儀器設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學校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負責審核儀器設備配置計劃,組織大型儀器設備購置論證、驗收工作。
3.負責儀器設備的購置、登記建賬、清產核查、使用調劑、維修維護、報廢處理和日常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做好儀器設備統計報表工作。
4.負責組織大型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和公共平臺建設工作,推動儀器設備資源合理利用。
5.負責組織檢查大型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好儀器設備年度使用效益評價工作。
第五條各學院、部門分管領導的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有關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單位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2.負責審查本單位儀器設備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和儀器設備論證、維修維護、調劑、報損、報廢等。
3.負責組織本單位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促進儀器設備資源整合與共享共用,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大型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各學院、部門設備總保管的主要職責:
1.嚴格執行學校和本單位有關儀器設備管理的各項規定,確保儀器設備的安全、完整。
2.負責辦理本單位儀器設備驗收、登記、保管、相關信息錄入與更新、維護保養、調劑、報損、報廢等申報工作。
3.負責本單位儀器設備賬目的管理,建立本單位儀器設備流水賬,隨時與實驗室管理處對賬,做到賬賬相符。
4.負責本單位借用儀器設備的管理,建立儀器設備借用登記賬,嚴格借用、歸還手續及日常管理工作。
5.加強本單位儀器設備動態管理,經常清點本單位的儀器設備,掌握儀器設備使用狀況,保證儀器設備標簽完整,做到賬物相符。
6.配合實驗室管理處對本單位的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核查與評估,及時向本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管理處報告工作。
第三章儀器設備管理范圍與計價標準
第七條學校管理的儀器設備范圍
1.單價在人民幣800元及以上,能獨立使用且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儀器設備為固定資產,其中單價在人民幣10萬元及以上,或單臺(件)價格不足人民幣10萬元,但購置專用配套設備(附件)后,整套價格達到或超過人民幣10萬元的為大型儀器設備。
2.單價在人民幣100-800元之間,能獨立使用且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為低值耐用品。
3.自制或國內外(境外)捐贈、校外調撥的儀器設備及各種計算機軟件,凡符合上述規定的,都應辦理入賬手續。
第八條教育部所管的貴重儀器設備范圍:
1.單價在人民幣4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
2.單臺(件)價格不足人民幣40萬元,但屬于成套購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幣40萬元及以上的成套儀器設備。
3.單價不足人民幣40萬元,但屬于國外引進、教育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明確為貴重、稀缺的儀器設備。
第九條儀器設備計價標準:
1.購入的儀器設備(含附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驗收入賬。
2.自行研制和外協加工的儀器設備,驗收合格后按照研制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依據加工明細、財務付款憑證等)驗收入賬。
3.對原有儀器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擴充新功能,驗收合格后按照改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建附件增記其原值。
4.接受捐贈的儀器設備,按照同類儀器設備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驗收入賬(接受捐贈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入設備價值)。
5.無償調入的儀器設備,按照原值入賬,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類儀器設備的市場價格或者估計價入賬。
6.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按照儀器設備價值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入賬(辦理免稅進口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入設備價值)。
7.計算機類儀器設備零配件的“以舊換新”應辦理審驗手續,不增減儀器設備原值。
8.儀器設備維修、保養所支付的費用不增加儀器設備原值。
第四章儀器設備的申購與審批
第十條儀器設備的申購實行立項申報制度,各學院、部門要根據本單位實驗室建設規劃、專業設置、教學、科研發展方向及生產、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綜合現有設備、經費條件、輕重緩急、市場供應狀況等因素,填報《浙江師范大學實驗室建設經費使用立項申請表》,在規定時間內教學實驗室報教務處,科研實驗室報科技處,并分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后,將評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報實驗室管理處審定。具體要求按《浙江師范大學實驗室建設經費立項申報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學校正式下達教學設備經費指標后,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實驗室建設項目專家評審結果、教務處或科技處意見、實際經費和各學院、部門的實際情況,提出分配方案,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十二條單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需填寫《浙江師范大學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購置論證申請報告》,經專家論證,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長審批。進口儀器設備和控購物資還須按規定逐級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儀器設備的申購須填寫“浙江師范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申購計劃表”。
第十四條個別臨時性計劃或應急項目須至少提前二周向實驗室管理處提交詳細申購報告,經實驗室管理處處長批準后方可執行,大項目則須提交分管校長批準。
第五章儀器設備的購置
第十五條儀器設備的購置,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方可落實采購。
第十六條各學院、部門根據學校下達經費預算指標,編制儀器設備采購計劃,教學設備由教務處審核,科研設備由科技處審核,實驗室管理處審批后,按學校有關采購規定實施采購,屬集中采購的經采購管理辦公室下達采購任務書到采購中心具體執行。
第十七條儀器設備的采購必須按已批準的采購計劃執行。
第十八條所有進口(包括捐贈)設備和控購物資,均由采購中心負責完成一系列相關的申報手續。
第六章儀器設備的驗收
第十九條凡學校采購的設備不論金額大小都需經驗收合格后方能辦理財務核銷手續。
第二十條單臺件2萬元以下,批量5萬元以下的教學、科研設備,原則上由實驗室管理處委托使用單位的技術人員、設備使用人、保管人進行驗收,以《浙江師范大學儀器設備建帳、驗收單》或《浙江師大低值耐用品驗收單》或《實驗材料驗收入庫單》或《儀器設備修理驗收單》作為驗收憑證,不另寫驗收報告。
第二十一條單臺件2萬元及以上,批量5萬元及以上的教學、科研設備,都要經學校驗收組的驗收,并填寫《浙江師范大學批量設備驗收報告》(一式四份),單臺件40萬元及以上的填寫《浙江師范大學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驗收報告》;驗收組織工作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
第二十二條學校建立設備驗收專家庫,其成員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設備主管部門擬定,包括校內和校外專家,并按設備類別分電腦類、多媒體類、生化類、機械類等。
第二十三條學校成立專門的校級設備驗收小組,驗收組成員由各相關學科的專家、專業技術人員、使用單位相關人員等組成;各驗收小組分別設小組長1人,小組成員由相關專家擔任;參與招投標或談判的人員不得擔任該項目驗收小組組長,驗收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四條單臺件10萬元以內、批量50萬元以內的驗收,一般安排1~3位專家;單臺件10萬元及以上、批量50萬元及以上的驗收,一般安排3~5位專家。
第二十五條驗收組成員構成:
1.除學校聘請的驗收專家外,使用單位的設備總保管和具體使用人(保管人)一律要參加驗收工作,大項目使用部門分管領導也要參加。
2.家具類、工程類等不確定因素較多的項目,學校監察審計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采購部門要派人參加一起驗收。
3.在驗收過程中,如果需要供應商現場演示、測試技術參數或作出說明的,供應商應派技術人員到場演示。
4.對于通用性較強的設備,原則上由外學院(部門)的專家參與驗收;專業性較強的設備,外學院(部門)沒有相應專家的,考慮在本學院(部門)聘請驗收專家。
5.特大型項目或技術要求很高的儀器設備,可從校外特聘專家、技術人員或臨時增加驗收組成員。對此類設備驗收,驗收組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設計周密的驗收方案,提前閱讀消化各類技術資料,做好有關人員培訓工作,準備好試驗題目、檢測儀器、試樣樣品等,設備采購部門應協同設備使用單位事先做好場地、環境及水、電、氣、專用工具等條件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儀器設備有破損、短缺和質量問題的,應在驗收報告中詳細作好記錄,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以便設備采購部門在有效期內向廠方或經銷單位辦理退、換、補、賠等手續。批量同類儀器設備作抽樣驗收,一般抽樣數量為3~10臺件。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管理處嚴格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單臺件2萬元及以上和批量5萬元及以上設備的具體驗收工作,接到采購中心的《驗收通知書》、合同和相關技術參數后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之內安排好驗收小組,并通知相關人員;驗收小組一般在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驗收工作,并上交驗收報告。。
第二十八條設備驗收合格并經網上公示3天無異議后,方可辦理建帳、簽字、匯款工作;驗收不合格的或需要整改的,由采購中心通知供應商整改,整改完成,經專家再次驗收合格后,才能辦理建帳、簽字、匯款。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的,由采購中心對供應商作出處罰或辦理退貨手續。
第二十九條驗收專家原則上采用管理軟件隨機抽取確定。
第七章儀器設備的帳務管理
第三十條儀器設備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儀器設備入帳和報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儀器設備,不論是使用何種經費,來自何種渠道,必須納入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并在設備管理科建帳后,計劃財務處方可辦理付款報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各使用部門對設備進行網上建賬,設備管理科對設備建賬進行審核、打印設備標簽、辦理財務核銷并對賬務進行信息化管理,各學院、部門的設備管理人員應及時將標簽粘貼到該設備的明顯位置,以便清查核對。
第三十三條設備管理科建立全校儀器設備總帳、分戶帳、分類帳;各學院、部門建立儀器設備分戶帳;各實驗室建立儀器設備明細帳。
第三十四條各學院、部門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定期對本單位的儀器設備帳、物進行核查,以保證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實驗室管理處每年進行一次儀器設備清查核對工作。
第八章儀器設備的使用、保管與維修
第三十五條各學院、部門對儀器設備的使用與保管必須有一套嚴格的規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規程,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使用人和保管人的責任與義務;要加強儀器設備網絡資源建設,實行各類數據網上傳輸,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對儀器設備實施科學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要注意儀器設備的安全、保養及維護,發現有損壞的,應及時修復,使儀器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三十七條凡儀器設備的保管使用人員都有職責做好儀器設備的維護、檢修、校驗工作,保證儀器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平時要認真著眼維修技術,不短提高技術水平,爭取做到小修不出院(部門)、中修不出校。
第三十八條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實行“依托學科、相對集中、專管共用、開放共享”的原則。必須選派業務能力較強的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和指導使用,上機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時對大型精密儀器要定期進行性能指標測試,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并應建立技術檔案,準確記錄使用、借用、損壞、檢查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保修期內的儀器設備,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對保修期外確需進行技術改造的儀器設備,要經批準后方可拆改。各學院、部門須指定專人進行網上填報維修申請,學院、部門分管領導網上批準,經實驗室管理處審核通過后,方可聯系維修廠家進行維修;維修費用3000元以上的需寫紙質申請報告交實驗室管理處。
第四十條要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資源作用,在保證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鼓勵校內各單位相互借用,開展校外有償技術服務。在設備借用和對外服務中,應遵守有關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續。
第四十一條實驗室管理處有權對校內的儀器設備進行合理的調配。學院、部門有權對本單位內的儀器設備進行合理的調配。
第四十二條儀器設備領用或保管人在辦理出國、調動、退休等離崗手續前,必須在本單位辦理好儀器設備的清點移交工作,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與賠償
第四十三條儀器設備、材料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嚴防被盜、損壞或丟失。凡發現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材料損壞、丟失的,應責令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況輕重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在處理儀器設備、材料損壞、丟失賠償時,要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對象、設備性質和當事人一貫表現、事后認識態度及其損壞、丟失實物價值的大小,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第四十五條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材料損失、丟失者,屬責任事故,應照章賠償:
1.因不按技術操作規程操作;
2.不熟悉儀器設備、材料技術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裝儀器設備;
4.擅自將儀器設備、材料挪作私用;
5.保管人員不負責任,領、發、借等不按規定手續辦理;
6.實驗指導教師工作失職、擅離職守或實驗人員不聽從指導教師安排;
7.其他責任事故。
第四十六條對損壞、丟失儀器設備、材料,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計賠,按各類設備具體使用年限折舊(使用年限見附表),不在表內的其他設備如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規定年限,其他按10年折舊賠償;超出折舊期的,按其凈殘值計賠;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價值;局部損壞可修復的,只計修理費;儀器設備損壞修復后質量、性能下降的,應酌情計賠受損價值;惡意損壞或丟失或隱瞞不報的按原價賠償。
第四十七條應賠金額=(原值÷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應賠金額最低不得低于凈殘值(凈殘值=原值×5%)。
第四十八條發生儀器設備、材料損壞、丟失事故,由實驗室主任組織有關人員查明原因,作出結論,并及時填寫《浙江師范大學儀器設備、材料損壞、丟失賠償審批表》,明確提出賠償意見,交實驗室管理處。重大事故,應及時報告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并做好應急處理、現場保護等工作。對隱瞞真相或知情不報的,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賠償審批程序:原值兩千元以下的,由使用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報實驗室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原值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由實驗室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原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長審批;原值十萬元以上的,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提出具體賠償方案,報校長審批。
第十章儀器設備的出借、調撥及報廢
第五十條儀器設備出借須填寫《浙江師范大學儀器設備出借單》,并經有關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續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儀器設備。
第五十一條學院(部門)內部借用的,由實驗室(辦公室)負責人審批;校內學院(部門)間借用的,由學院(部門)主管領導審批;校外借用的,由實驗室管理處審批;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況須經主管校長批準。
第五十二條借方必須按期歸還借用的儀器設備,如發現損壞或超期借用,出借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借用方提出賠償。
第五十三條各單位對閑置、多余的儀器設備應及時進行調撥處理。調撥按先學院(部門)內后學院(部門)外,先校內后校外的原則進行。學院內調撥必須上網填寫《浙江師范大學學院內部設備調撥單》,校內調撥必須上網填寫《浙江師范大學儀器設備調撥單》。
第五十四條學院內和校內調撥,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報實驗室管理處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校外調撥,須經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
第五十五條校內調撥應及時辦理有關帳目、卡片移交手續。校外調撥必須根據教育廳、財政廳相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十六條儀器設備的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超過使用年限,不能達到最低使用要求,且無法修復者;(設備的具體使用年限見附表《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浙財資產〔2010〕1號)
2.嚴重損壞無法修復者;
3.缺少主要部件,無法再配,無法使用者;
4.機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級使用者;
5.技術嚴重落后,耗能過高,效率甚低,經濟效益很差者;
6.設計不合理,工藝不過關,質量極差又無法改裝利用者;
7.嚴重污染環境或不能安全運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與健康者;
8.修理費昂貴,無修理價值者;
9.上級主管部門明文規定,屬于必須淘汰或不能再用者。
第五十七條儀器設備報廢的審批:
1.符合報廢條件的設備必須帳物相符,設備標簽完整。各學院、部門在核實儀器設備的統一編號、名稱、出廠編號、價值等相關信息后,登錄儀器設備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打印《浙江師范大學設備報廢技術鑒定與審批表》。
2.單價1萬元以下的設備(計算機需單獨匯總,不與其它設備混合申報),由學院、部門組織本單位儀器設備報廢技術鑒定小組作技術鑒定,并經學院、部門領導簽字蓋章同意;匯總報實驗室管理處。
3.單價1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須一物一表填寫《浙江師范大學設備報廢技術鑒定與審批表》。實驗室管理處負責組織校儀器設備報廢技術鑒定小組,對報廢設備作技術鑒定。鑒定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歸口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4.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匯總各學院的報廢申請,報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校內報廢手續;校內報廢審批手續完成后,8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的報廢處置由學校行文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核準,低值耐用品的報廢處置由學校負責。
5.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并辦理處置手續后,由校相關部門辦理賬務和財務的核銷手續。
第五十八條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理:
1.凡報廢的儀器設備,原則上統一存放在學校報廢物品的調劑倉庫。
2.報廢物品的處理按《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0〕1號)文件執行。
第五十九條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儀器設備,各單位應及時進行報廢處理。報廢物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復后,方可進行銷帳處理。
第十一章儀器設備管理人員
第六十條儀器設備管理是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證,各單位應根據儀器設備的總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設置儀器設備管理崗位,配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計算機應用能力和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設備管理員,并重視對他們的培養和提高。
第六十一條學校和各學院、部門應經常組織設備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培訓,積極開展工作經驗交流以及檢查評比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先進管理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第六十二條各學院、部門的設備管理員要相對穩定,因工作需要調整變動時,須到學院、部門和實驗室管理處辦理儀器設備移交手續,并經各學院、部門主管儀器設備負責人同意后,才能調離崗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對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按《浙江師范大學教學科研類低值耐用品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表浙財資產〔2010〕1號
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
序號 | 資產類別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運輸設備 |
|
(一) | 機動車 |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 | 10年或30萬公里 |
2 | 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 | 10年或25萬公里 |
3 | 兩輪摩托車 | 8年 |
4 | 三輪摩托車 | 8年 |
二 | 辦公自動化設備 |
|
1 | 大型計算機 | 10年 |
2 | 計算機網絡設備(服務器、路由器、調制解調器等) | 8年 |
3 | 臺式電腦(包括:網絡計算機、終端) | 6年 |
4 | 平板電腦、掌上電腦、筆記本電腦 | 6年 |
5 | 移動硬盤、不間斷電源(UPS) | 6年 |
6 | 傳真機、投影機、掃描儀 | 6年 |
7 | 復印機、速印機、打印機、碎紙機 | 6年 |
三 | 電器設備 |
|
1 | 電視機 | 8年 |
2 | 電冰箱 | 6年 |
3 | 洗衣機 | 8年 |
4 | 攝像器材 | 12年 |
5 | 攝影器材、照相機 | 10年 |
6 | 空氣調節器、除濕設備 | 12年 |
7 | 中央空調設備 | 15年 |
四 | 家具,包括辦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0年 |
五 | 專用設備 |
|
1 | 消防設備 | 12年 |
2 | 廚房設備 | 8年 |
3 | 監控系統(包括監控設備設施、安全防范系統) | 8年 |
4 | 電子設備 | 6年 |
5 | 廣播電視、影像設備(攝錄設備、傳送設備) | 6年 |
6 | 音響設備 | 12年 |
7 | 健身房設備 | 8年 |
8 | 通訊設備 | 8年 |
六 | 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 10年 |
七 |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 10年 |
八 | 機械設備 | 12年 |
九 | 動力設備 | 15年 |
十 | 傳導設備 | 22年 |
十一 | 閉路電視播放設備 | 10年 |
備注:參考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文件以及其他省市有關規定。